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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判例:在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,对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房屋自身价值
已被浏览1154次更新时间: 2022/06/13

        【裁判要点】

 

        关于“直接损失”的范围,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予以确定。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,行政机关也已就案涉房屋的补偿问题作出征收补偿决定,因此行政机关对该房屋违法强制拆除给所有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,就不应当包括房屋自身价值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【裁判文书】 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
行 政 裁 定 书

(2020)最高法行赔申990号

        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吴多力。

        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荣,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        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。住所地: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**。

        法定代表人郭刚,区长。

        再审申请人吴多力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(以下简称龙华区政府)行政赔偿一案,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9)琼行赔终90号行政赔偿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        吴多力以二审判决用征收补偿代替行政赔偿,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为由申请再审,请求撤销二审判决,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    本院经审查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,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,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。关于“直接损失”的范围,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予以确定。本案中,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,龙华区政府也已就案涉房屋的补偿问题作出征收补偿决定,因此行政机关对该房屋违法强制拆除给所有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,就不应当包括房屋自身价值。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关于房屋应补偿利益的诉讼请求,并不违反法律规定。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屋内物品损失,一审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,二审法院予以维持,符合法律规定。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,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。再审申请人如不服征收补偿决定,可按照二审判决的指引,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救济。

        综上,吴多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驳回再审申请人吴多力的再审申请。

 

审判长  耿宝建

审判员  田心则

审判员  孙 茜

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

书记员  李 京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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