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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选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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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、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,且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。
已被浏览5432次更新时间: 2023/12/04

高志清、戴雨晴与张凤清、袁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

【审理法院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(县)人民法院

【审结日期】2020.12.30

【裁判摘要】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、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,且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。业主转让房屋时,其基于共同管理约定所享有的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让,既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继受取得业主权利的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,房屋转让人应当协助将其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让人。

【来源】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》2021年第8期(总第298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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